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账号“李**”,永久限流!

2026年03月24日 14:51:57    甘肃省委网信办

一些网络“黑嘴”扭曲真相,发布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近日,湖南怀化市网信办接到群众举报,及时处置一起网络“黑嘴”破坏营商网络环境的典型案例。目前,相关账号被平台永久限流。

网民举报称,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李**”发布一段关于榆树湾青春广场的视频。视频中,广场空无一人,商铺大门紧闭,异常冷清,迅速引发网民关注讨论。接到网民举报后,怀化市网信办立即取证研判,发现该账号持有者李某刻意选择在人流量较少时段拍摄,营造店铺全部关门,游客空无一人的假象,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刻意抹黑本地某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该行为属于典型的破坏营商网络环境。

核实相关情况后,怀化市网信办立即约谈发布者李某。据李某交代,他发现网上有一些唱衰经济的视频浏览量较高,借鉴其中一些文案进行改编,以此增加自己账号流量。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责令其立即删除不实信息。李某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场向相关企业道歉,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网络言行。目前,该账号被平台作出永久限流处罚。

普法小课堂开讲啦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生产运营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等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二)把握涉企举报处置重点。重点处置以吸睛引流、增粉养号、恶性竞争、不当盈利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主观臆断、歪曲解读、恶意关联、蓄意炒作、翻炒旧闻等方式,侵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降低公众对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社会评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依法处置集纳企业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假冒仿冒企业名称或显著标识开展网络活动的违法网站和账号。严厉打击操控舆论、恶意造谣诽谤企业名誉的网络水军。


《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第四条 网站平台应当重点受理处置以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删除或同等效果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依法依约对网络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三)恶意首发首转、多发多转涉企侵权信息的。

(供稿:湖南怀化市网信办)